运动员优雅的跳水姿势令人羡慕,但普通人不能随意模仿。结果,跳水运动对水深和姿势有很高的要求。
但是,一个男人主张在仅60厘米深的温泉池里玩耍,不幸死亡。之后,家人悲痛欲绝,将温泉酒店告上法庭,酒店同情居民的死亡,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打架斗殴斗殴,法院会怎么判刑?2018年9月,魏某和朋友赵某、张某、李某和张某、李某的孩子们共有7人入住温泉酒店,酒店房间前面有约3米长、约2米宽、水深0.6米的温泉池,房间里放着不要在池子里玩的提示牌。那天晚上,同事七个人一起泡温泉,大家在温泉池边休息的时候,魏某对李某的孩子说跳水的时候,要先下手,示范跳水的方法。同行赵某劝危险无效后,魏某从温泉池边跳进池内头部受伤,医生救治无效死亡。魏某因头部和钝物的作用而颈椎骨折、颈脊髓挫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温泉酒店无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死者家属诉说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经营场所没有泡温泉的警告和提示2、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温泉池和墙壁过近存在安全上的危险,魏某确实想示范跳水,但墙壁和温泉池的设计不合理,魏某蹲下时屁股碰到墙壁蹲下不稳定,意外地掉下来。被告温泉酒店主张没有错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1、魏某不听别人劝阻头朝下的姿势跳进温泉池不幸死亡的事故,本人有重大错误。2、被告证据齐全,经营合法合规,并且在有关套房中有禁止玩耍的温暖提示,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错误。3、酒店对居民在温泉池跳水死亡感到遗憾,但谈到赔偿损失时不能接受,死者魏某的不幸主张示范跳水姿势,与被告温泉酒店没有法律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温泉酒店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魏某的不幸死亡令人遗憾,但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被告温泉酒店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魏某在温泉池跳水死亡事故的发生没有错误,预见损害的可能性小,无法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拒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酒店、百货商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大众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从事住宿、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人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温泉酒店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应限定在温泉酒店管理的控制范围内。
根据被告温泉酒店提供的卫生许可证、特殊行业许可证和以酒店房间温暖提示为内容的照片等证据,被告已经满足了安全保障的合理要求,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魏某的意外死亡在知道温泉池水浅的情况下也不听劝阻跳水行为,与温泉酒店的经营活动没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温泉酒店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魏某在温泉池跳水死亡的悲剧确实令人遗憾和同情,但温泉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法律的严格定义和证据支持,法院、法官也不能以感情和结果责任主义进行审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成为所有市民的共识,不能让无过失者无辜地为他人的过失买。资料来源:增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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