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的招牌掉了下来,正在作业的清洁工李阿姨被打得有十级障碍。但是,赔偿认定时,房东和设置这个招牌的原租赁人不认为自己应该承担责任,李阿姨把这两个都告诉了法院。澎湃新闻8月19日从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获悉,前几天该院一审判决,广告牌设置业主和店铺房东被法院认定为同等赔偿责任,命令赔偿伤员的损失。
2017年7月31日,李阿姨在清扫莲都区某餐饮店门口的道路时,招牌突然掉下来,当场晕倒了。经鉴定,李阿姨构成了十级障碍。2018年,李阿姨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部分赔偿。
我受伤了,店主和设置这个招牌的人也有责任。李阿姨找到店铺房东和安装该广告牌的承租人要求赔偿。
出乎意料的是,设置了这个招牌的赵某已经退款,坠落的招牌是他租了周某的店后设置的。退款后,赵某没有拆除整个招牌,只拆除了其中的商标。
赵某说:我已经租了房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不拆除装修和装饰,李阿姨被招牌弄伤与我无关。房东周某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不拆装、装饰是基于室内固定装饰、装饰,不涉及广告牌,这个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者还是赵某,李阿姨受伤与我无关。协商没有成果,今年3月,李阿姨把赵某、周某告诉莲都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赵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各赔偿李阿姨69734.47元。一审判决后,赵某曾不服上诉。
后经丽水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某赔偿李姨妈5000元,周某赔偿61000元。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置放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业主、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在取消租赁时有义务注意该招牌的安全性,周某作为住宅租赁人,在回收住宅时没有确认招牌的安全性,承担管理责任,双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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